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新《管理办法》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能效标识制度是我国针对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提升的一项重要的市场化节能管理制度。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印发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建立了能效标识管理制度。该制度自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共发布12批产品目录,涉及家用电器、办公及电子设备、工业设备、照明设备、商用设备共5大领域的33类产品,已通过能效标识备案的企业9000多家,产品型号61万多个,累计节约4000多亿度电,为全国节能减排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在能效标识制度的推动下,我国高效节能产品规模化推广,公众节能意识及对节能产品的认知度不断提高;节能技术不断升级,产品结构优化调整。
能效标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企业虚标能效、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能效测试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随着网络商品销售快速增长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政府执法机构及消费者对能效标识提出了新的服务需求。修订《管理办法》越来越紧迫。
据新版《管理办法》明确的授权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有关人士介绍,这次修订本着提高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成效,坚持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适应终端用能产品销售市场新形势,提高能效标识信息化水平等原则,在补缺监管对象、明确违法主体、增加市场新主体等方面强化了要求,相应的鼓励和罚则更加全面、更加明确。同时将“能效信息码”(如二维信息码)引入能效标识,修订内容与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保持一致。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应标未标、标识不规范行为的监管,对虚标能效的监管,及对能效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补充了规范网络销售能效产品的相关内容,丰富了能效标识信息内容,与能效“领跑者”制度衔接配合。
据介绍,对于公众关心的网络销售能效产品的管理,新版《管理办法》明确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作为新主体,明确要求网络商品交易销售者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重点明确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在销售环节保障产品能效符合性方面,以及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方面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实现线上线下同一标准、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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